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財政局、金融辦(局)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規范天津市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局等八部門關于支持我市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津政辦發[2017]77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5]63號) ,以及國家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對原天津市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重新擬定了《天津市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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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局
2017年9月6日
天津市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防范財政資金使用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局等八部門關于支持我市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津政辦發[2017]77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5]63 號) ,以及國家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津市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市企業上市、掛牌、股份制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金融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管理和監督:
(一)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的初步審核、會同市金融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組織預算編制、辦理資金撥付、實施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以及到期或撤銷專項資金的清算等。
(二) 市金融局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的前期論證、與市財政局共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提出預算安排建議、編制資金安排使用計劃,負責審核認定企業提出的專項資金申請,負責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以及跟蹤檢查、績效自評和信息公開等。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注冊地在濱海新區以外的本市企業,具體范圍和條件如下:
(一) 對依法設立并以上市掛牌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簡稱"改制" )的企業,一次性補助20萬元。支持條件為:企業完成改制時存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完成股改前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00萬。
(二) 對在天津股權交易所A 板主板、A 板成長板或在天津濱海拒臺交易市場成長板完成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補助10萬元。支持條件為:企業掛牌時存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完成掛牌前兩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累計不低于1000萬元且凈利潤累計不低于100萬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三)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完成掛牌的企業,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四) 對擬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和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經中國證監會和境外證券交易所管理機構正式受理申請材料的企業,一次性補助200萬元。
(五) 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和境外證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一次性補助300萬元。
(六) 對重組我市上市公司的本地重組企業,或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并將上市公司遷入我市的本地重組企業,完成重組后一次性補助500萬元。本地重組企業指通過借殼上市方式實現上市目標的本地企業。
(七) 已在天津股權交易所、天津濱海柜臺交易市場完成掛牌、享受補助的企業,在上述兩個市場轉板掛牌的,不再予以支持;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再次給予補助時扣除已享受的掛牌補助。
(八) 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天津股權交易所、天津濱海柜臺交易市場完成掛牌,享受補助的企業,如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和境外證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在給予上市補助時扣除己享受的各項掛牌補助。
第三章 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五條 企業與相關中介機構簽訂改制服務協議后15個工作日內,須通過注冊地所在區金融辦(局)向市金融局報備,作為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必要條件。企業完成改制、掛牌、報會、上市、重組等工作后30 個工作日內向區金融辦(局)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六條 區金融辦(局)負責對企業資金申請進行初審,并于每季度前15個工作日內,將初審結果報送市金融局。市金融局負責對企業資金申請進行復審,并于每季度第二個月底前將認定結果及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函告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市金融局認定結果,于每季度末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資金直接撥付相關企業。市金融局將根據企業專項資金補助申請情況,及時安排復審,提高審核效率,加快審核進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市金融局按照本市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規定,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實行績效自評。市金融局和市財政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績效評價實施單位,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實施效果等進行評價,所需經費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使用、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環節實施跟蹤和監管。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出的申報材料負責。對于專項資金申報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專項資金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有關財政、金融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街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九條 市金融局會同市財政局在市金融局門戶網站( http://www.tjjr.gov.cn )公開以下信息:
(一) 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文件。
(二) 每批改制、掛牌、報會、上市、重組企業認定后20個工作日內,公開認定結果及補助金額。
(三)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后20個工作日內,公開評價、檢查結果。
(四) 專項資金有關投訴事項處理后20個工作日內,公開處理投訴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22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廢止。市財政局、市金融局于2015年11月16日印發的《天津市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津財建一[2015]26號)同時廢止。